日照律师刑事辩护实务之滥用职权罪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检例第6号:罗某1、罗某2、朱某、罗某3滥用职权案
随着我国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深入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检例第5号:陈某、林某、李甲滥用职权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徇私舞弊,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为此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其应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并罚。
————*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16年第1期(总第150号)
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违反国家有关信访条例,主观武断、不调查研究、不听取有关部门人员的意见,造成国家财政资金的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
————*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16年第2期(总第151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分管国土资源、城建、规划、旧城改造等方面的人员,在明知某公司不符合安置用地的条件和国有土地划拨的条件仍将国有土地划拨给该公司,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14年第2期(总期139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违法安排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编造企业具有粮食储备的资格条件,违规下达粮食储备计划,为企业套取储备粮贷款创造条件,导致储备粮贷款无法收回,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13年第3期(总期134号)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且被告人又违法使用药物,使吸毒被劳动教养人员逃避劳动教养或强制治疗,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12年第2期(总期127号)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使亲属收受或者为亲属索取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帮助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合作、延长内外资企业合作年限、协助外资企业获得拆迁补偿款,帮助他人获取国家财政补贴等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9年第1号(总第108号)
省体彩中心副主任,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对体彩销售监督管理的职责,其违反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超越职权范围,主持拟定并签发违反规定的文件,与其他个人签订体育彩票的承销合同,又超越职权将体彩销售过程中的弃奖划归为他人所有,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体彩销售过程中,被告人严重不负责任,放弃监管职责,致使他人诈骗得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使政府的公信力遭受严重损害,严重影响了国家彩票事业的正常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收受他人贿赂达一定数额的,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5年
矿难事故在我国频发直接威胁着百姓的生活。在发生矿难事故后负有报告责任的相关人员隐瞒事故情况不逐级汇报会导致抢救不及时进而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对此类行为应予严惩。矿难事故中负有相关事故报告义务的人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3.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将专门专项资金,挪给他人使用,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6年第4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对其应罚而未罚的金额可以计算为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
————检察机关依法查处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违法收受他人财物,违规审批转让非可再生矿产的采矿权,对国家矿产资源造成巨大损害的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九起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谋,编造虚假内容,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非法获得经济利益,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应予以严厉打击,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依法决定监视居住后,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不受时长和次数限制。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中影响律师执业权利的不当行为,应当加强内部监督。
————*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
检疫员忽视检疫职责,为收取检疫费,随意发放检疫证,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其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
————检察机关依法查处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环境执法监察人员伙同他人非法排放污染物,且滥用职权为他人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提供便利或帮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污染环境罪。
————*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十二起服务健康中国建设典型案例
行为人不正当履行职责,违法收受微型企业贿赂,违反国家规定为不符合发放微型企业补助条件的企业发放补助的,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九起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施行日期2002.1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